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2002号申请执行人李娜,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XXX,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刘国勤,系被执行人XXX之妻。本院在执行李娜与被执行人XXX、刘国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榆民初字第0540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XXX、刘国勤应向申请执行人李娜偿还借款本金45万元及从2014年3月15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9900元,保全费3520元,执行费903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查封财产处置时间较长,所以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待财产处置后,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20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项志军
审 判 员 马 杰
代理
审判员 庞兴宇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拓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