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7民初2486号原告南京雨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东山镇玉堂巷6号。法定代表人花鸣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斌,男,汉族,系南京雨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被告姚鹏,男,汉族,1988年12月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雨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姚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雨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雨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南京雨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殿龙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见习
书记员 施蔚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