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423民初783号

王军胜与张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军胜,张胜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3民初783号原告王军胜,男,回族。委托代理人马刚强,河南世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胜,男。本院受理原告王军胜与被告张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军胜未在限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减交、免交,依法应当按其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军胜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吕春元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苗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