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3民初783号原告王军胜,男,回族。委托代理人马刚强,河南世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胜,男。本院受理原告王军胜与被告张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军胜未在限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减交、免交,依法应当按其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军胜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吕春元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苗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