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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83执582号

王某某与秘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某某,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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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83执58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85年5月28日生。汉族,晋州市东卓宿镇西石村人。被执行人秘某某,女,1990年3月3日生,汉族,晋州市晋州镇刘家庄村人。王某某与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的(2016)冀0182民初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某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秘某某自动履行,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文��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梁 延 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