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25民初648号
原告:赵世军,男,汉族。
原告:陈淑珍,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于枚,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奇台县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志贵,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雪梅,王建勇,奇台县新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昌吉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奇台支行。
负责人:李万新,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文军,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煊,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世军、陈淑珍与被告奇台县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昌吉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奇台支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世军、陈淑珍于2016年6月28日,以原告赵世军、陈淑珍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世军、陈淑珍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世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为3007元,由原告赵世军、陈淑珍承担。
审 判 长 胥 维
审 判 员 杨磊柯
人民陪审员 王振祥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元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