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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02执211号之四

山东光大担保有限公司与张仲秋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光大担保有限公司,张仲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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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02执211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山东光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汇福街59号。被执行人张仲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光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仲秋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仲秋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芝商初字第142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迟晓乾

审判员  张春梅

审判员  孙承臣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艺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