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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行初3号

李金铎、刘彦娟等与满洲里市人民政府行政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铎,刘彦娟,王森,王鑫,满洲里市人民政府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内07行初3号原告李金铎,男,195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原告刘彦娟,女,1964年4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原告王森,男,198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原告王鑫,男,198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委托代理人冀绿云,内蒙古冠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树清,内蒙古冠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满洲里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新区政府办公大楼。法定代表人许爱莲,市长。委托代理人潘涛,满洲里市国土资源局规划科技科科长。委托代理人郑爱玲,内蒙古百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铎、刘彦娟、王森、王鑫诉被告满洲里市人民政府行政补偿一案中,李金铎、刘彦娟、王森、王鑫向我院提交申请书,为证实四原告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申请延期举证。

本院认为,原告李金铎、刘彦娟、王森、王鑫主张本案诉争土地是1988年-1989年王某某取得合法使用权的耕地,王某某已于1994年死亡,须等待相关权利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符合中止诉讼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于 兰

审判员 张吉春

审判员 臧旭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徐芳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