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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刑更1102号

金江彬犯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8-04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刑更1102号罪犯金江彬,现在隆尧监狱服刑。宁晋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3日作出了(2014)宁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金江彬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执行机关隆尧监狱于2016年6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邢台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同意对罪犯金江彬减刑的检察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隆尧监狱认为,该犯认真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现累计获得3个考核表扬,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金江彬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共获得考核表扬3次的奖励。上述事实有认罪悔罪书、计分考核材料、服刑报告及综合奖励审批表等相关证明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金江彬入狱后,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金江彬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绍彬

审 判 员  王朝辉助理

审判员  孙瑞刚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路敬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