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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执字3245号

何海龙、邓玉雁等与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何海龙,邓玉雁,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字3245号申请执行人何海龙,男,198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申请执行人邓玉雁,女,197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桐柏县。被执行人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南阳路170号。法定代表人史会生,董事长何海龙、邓玉雁诉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一初字第18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何海龙、邓玉雁于2016年3月17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以南、丰庆路以东3号楼2单元3层东北户(合同号:)房屋的产权证办理至何海龙(411282198102182810)、邓玉雁(412932197810100020)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照蓬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豫0105执字3245号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何海龙、邓玉雁诉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一初字第18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何海龙、邓玉雁于2016年3月17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将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以南、丰庆路以东3号楼2单元3层东北户(合同号:)房屋的产权证办理至何海龙(411282198102182810)、邓玉雁(412932197810100020)名下。附:执行裁定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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