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虞执民字第242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浙江上虞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法定代表人吴加居。被执行人陈军。被执行人章鑫娟。浙江上虞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军、章鑫娟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绍兴市上虞公证处作出的(2015)浙绍虞证内经字第209781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经二次拍卖均流拍,现暂难处置,二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房地产、车辆等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绍虞执民字第242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耿红建
审 判 员 王柏林
代理
审判员 徐立飞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杜亚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