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02执1444号申请执行人包美玲,女,1986年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被执行人通辽市爱都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法定代表人那日沙,经理。申请执行人包美玲与被执行人通辽市爱都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人格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包美玲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包美玲于2016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02民初89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本次执��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楠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