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2执668号申请执行人上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魏钢,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田建军,该社法律服务中心经理委托代理人殷乾坤,该社法律服务中心职员被执行人上蔡县名祥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红磊,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上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河南省上蔡县公证处于2016年6月15日制发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2016)上证执字第24号公证债权文书。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上蔡县农村信用合作���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上蔡县公证处(2016)上证执字第24号公证书予以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耿贺年
审判员 张志远
审判员 张文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新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