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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宝民初字第627号

朱明与刘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朱明,刘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宝民初字第627号原告朱明,居民。委托代理人刘连伟,天津津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倩,居民。

原告朱明与被告刘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建宝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洪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