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宝民初字第627号原告朱明,居民。委托代理人刘连伟,天津津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倩,居民。
原告朱明与被告刘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建宝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洪磊 来自
朱明与刘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宝民初字第627号原告朱明,居民。委托代理人刘连伟,天津津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倩,居民。
原告朱明与被告刘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建宝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洪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