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126执41号

端金华与蚌埠市华信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蚌埠市天隆物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7-11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端金华,蚌埠市华信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蚌埠市天隆物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41号

申请执行人:端金华,196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湖农场职工,住安徽省凤阳县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蚌埠市华信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淑琴,该××总经理。

被执行人:蚌埠市天隆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申请执行人端金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蚌埠市华信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蚌埠市天隆物流有限公司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的(2015)凤民一初字第001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乃军

审 判 员  胡之水

审 判 员  卞文新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王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