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602执20号

白山市泰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刘英帝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白山市泰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刘英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吉林省白山��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02执20号申请人白山市泰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浑江区

法定代表人:张艳凯被执行人刘英帝,男,住所地浑江区白山市泰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刘英帝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浑民二初字第162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将标的物扣留,并给付申请人,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浑民二初字第162号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员金红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