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山��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02执20号申请人白山市泰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浑江区
法定代表人:张艳凯被执行人刘英帝,男,住所地浑江区白山市泰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刘英帝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浑民二初字第162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将标的物扣留,并给付申请人,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浑民二初字第162号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员金红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