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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03执941号

朱扬与湛健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7-11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扬,湛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941号

申请执行人:朱扬,男,1964年1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执行人:湛健,男,1976年10月5日生,汉族。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皖15民终6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已于2016年6月2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湛健银行存款57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东波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傅绪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