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941号
申请执行人:朱扬,男,1964年1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执行人:湛健,男,1976年10月5日生,汉族。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皖15民终6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已于2016年6月2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湛健银行存款57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东波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傅绪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