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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2执字第203-4号之五

上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楚贯生、崔东涛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7-10-13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上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楚贯生,崔东涛,赵桂峰,何培胜,张岩,李开会,李万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2执字第203-4号之五申请执行人上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魏钢,该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殷乾坤,该社职工。被执行人楚贯生,男,196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执行人崔东涛,男,196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驻马店监狱八监区。被执行人赵桂峰,男,197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驻马店监狱八监区被执行人何培胜,男,197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张岩,男197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李开会,男,197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执行人李万兴,男,198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上证执字第83号执行证书及本院(2016)豫1722执字第203号执行裁定书,于2016年3月8日以(2016)豫1722执字第203-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楚贯生所经营的养牛场的房屋、牛舍等全部财产。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楚贯生所经营的、位于黄埠至邵店公路南侧南北与小蔡屯村相应的养牛场的房屋、牛舍等全部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耿贺年

审判员  张志远

审判员  翟光波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新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