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苏0115执恢488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华慧与被执行人宋国顺、王秋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宋国顺、王秋玲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宋国顺、王秋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
申请执行人金华慧与被执行人宋国顺、王秋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苏0115执恢488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华慧与被执行人宋国顺、王秋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宋国顺、王秋玲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宋国顺、王秋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