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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4执945号

农商行穆家营子支行执行刘亚丽金融借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亚丽,李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4执945号申请执行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刘亚丽,女,汉族,职员,现住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李峰,女,蒙古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红山区。农商行穆家营子支行执行刘亚丽金融借款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松民初字第548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松民初字第54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晓峰

审判员  李文福

审判员  刘建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郑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