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925-1号
申请执行人:杜德茂,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执行人:邓小宏,男,现住安徽省宣城市区。申请执行人杜德茂与被执行人邓小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作出(2016)皖1802民初40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生效后邓小宏因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杜德茂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邓小宏按生效调解书中确认的给付借款20000元并支付利息1700元(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承担本案执行费218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邓小宏及其妻子胡玲在银行有存款,该存款属夫妻共同财产,本院可依法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邓小宏及其妻子胡玲银行存款2191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
审判员 冯龙宝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 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