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1186号原告于桂红。委托代理人徐欣欣,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度市畜牧兽医局,住所地:平度市人民路211号。法定代表人陈玉波,局长。委托代理人赵典明,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于桂红与被告平度市畜牧兽医局、被告平度市畜牧兽医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因被告平度市畜牧兽医站被撤销,撤回对被告平度市畜牧兽医站的起诉。
原告于桂红诉称,原告原系被告处职工,2001年2月1日与被告签订编号为33号的《平度市畜牧兽医站集资合同》,约定原告自2001年2月1日向被告交纳集资款1460元(已付300元),2001年8月12日与被告签订编号为32号的《平度市畜牧兽医站集资合同》,合同约定原告配偶自2001年8月12日向被告交纳集资款2900元,约定年息5%给付,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按年息3%计息,不足半年的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被告至今未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集资款本金4060元及利息2943元,合计7003元。
被告平度市畜牧兽医局辩称,原告起诉我局要求承担还款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平度市畜牧兽医站是一个独立的法人事业单位,平度市畜牧兽医局是个职能部门,根据谁设立谁撤销,谁接收资产,谁承担责任的原则,平度市畜牧兽医站2008年3月14日被平度人民政府撤销,体现的是人民政府的意志,其原先的资产没有并入被告单位中,原告要求我局承担还款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平度市畜牧兽医站被平度政府撤销后,对于遗留问题包括资产处置以及债权债务的处置,市政府没有作出明确决定,因此,我局认为这是市政府的政府行为所导致的事业单位被撤消后的历史遗留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综上,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平度市畜牧兽医局偿还原平度市畜牧兽医站集资款本息,系平度市兽医体制改革遗留问题。原平度市畜牧兽医站在改革中被撤销,新设立的平度市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加挂平度市畜牧兽医工作站牌子)尚未确定接收原平度市畜牧兽医站的资产及债权债务,被告平度市畜牧兽医局虽为原平度市畜牧兽医站的主管单位,但也未直接接收原平度市畜牧兽医站的财产及债权债务。本院依职权也未调查到行政机关对原平度市畜牧兽医站债权债务的处理情况和接收单位。
被告平度市畜牧兽医局辩称,原平度市畜牧兽医站被平度市人民政府撤销后,其财产及债权债务未作明确处理的意见,本院应予采信。综上,本案民间借贷纠纷,是由行政机关体制改革引起,应由相关部门统筹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但原告可在行政单位确定原平度市畜牧兽医站债权债务接收单位后,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于桂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车延新
审判员 倪 明
审判员 栾成杰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金 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