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547号邬金岭,男,住所地南皮县××××村,联系电话186××××1208。李连洲,男,住所地南皮县××村;娄希良,男,住所地康官屯村本院在执行邬金岭申请娄希良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邬金岭书面申请本院延期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南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586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春志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范金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