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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6执27号

徐维芹与郭传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维芹,郭传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27号

申请执行人:徐维芹,汉族,1976年7月10日出生,××,凤阳县××供销社下岗职工,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执行人:郭传凤,汉族,1970年6月15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凤阳县。申请执行人徐维芹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传凤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的(2015)凤民一初字第022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乃军

审 判 员  胡之水

审 判 员  卞文新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王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