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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渭执字第00853-2号

陈立、马亲爱与曹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立,马亲爱,曹巍

裁判文书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渭执字第00853-2号申请执行人陈立,男,197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九龙镇芦医庙村***号,现住渭南市临渭区站南办员张村*组*号,农民。申请执行人马亲爱,女,197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椿林乡石道村*组,农民。委托代理人陈莉,女,198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椿林乡石道村*组,农民。被执行人曹巍,男,197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本区官道乡铁杨村*组,农民。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4月2日作出的(2014)临渭民初字第021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立、马亲爱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2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立、马亲爱向本院表示被执行人曹巍的肇事车辆已依法变卖处置,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临渭民初字第02182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陈立、马亲爱若发现被执行人曹巍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苏继军

审判员  杨李军

审判员  孙兴盛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程刚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