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921执145号申请执行人王兆彬,男,197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勃利县大四站镇。被执行人康庆鹏,男,195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现住勃利县城西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兆彬与被执行人康庆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0921民初26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分期给付案件款,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2016)黑0921民初26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占军执行员 李龙军执行员 佟志金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