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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03民特字第5号

贾飞飞与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当事人
贾飞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403民特字第5号申请人贾飞飞,男,198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申请人贾飞飞要求宣告刘瑞华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贾飞飞诉称,刘瑞华,女,198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蒲城街道辛南村1组,系申请人妻子。2009年12月16日失踪后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及其家人多方寻找无果。2014年10月26日、11月12日申请人到平顶山市公安局光华路派出所报案。刘瑞华现已失踪七年,所以请求宣告刘瑞华失踪,并指定贾飞飞为失踪人刘瑞华的财产代管人。经查,被申请人刘瑞华,女,198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蒲城街道辛南村1组,系申请人妻子。刘瑞华于2009年12月16日离开居住地后,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6年5月19日在《河南法制报》上发出寻找刘瑞华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公告期间已届满,刘瑞华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申请人贾飞飞的关于宣告刘瑞华失踪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刘瑞华为失踪人;

二、指定贾飞飞为失踪人刘瑞华的财产代管人。

审 判 长  徐 奕

审 判 员  董亚楠

人民陪审员  陈晓林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魏延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