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民终1042号之一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林国武,男,196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代理人吴文深,福建宇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福建盛世经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茶园街道华林路189号金诺大厦215单元。法定代表人何宗灿,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鸿斌,福建光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林国武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盛世经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2)融民初字第64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林国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林国武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林国武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上诉人林国武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袁文伟
代理
审判员 陈秀瑜
代理
审判员 马 青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卢灵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