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宜催字第00071号申请人��兴市华丰橡塑原料厂,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新街街道归径村。负责人单听仙,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周雨丰,该厂员工。申请人宜兴市华丰橡塑原料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2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18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宜兴市华丰橡塑原料厂遗失的票据号码为3150005120932212,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出票人为无锡市曙光电缆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江苏永辉铜业有限公司(经转让,现持票人为宜兴市华丰橡塑原料厂),出票日期为2015年9月25日,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3月25日,出票行系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
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宜兴市华丰橡塑原料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骆叶香
审 判 员 吴红卫
人民陪审员 王 思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陆 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