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9民初707号
原告:修玉珍,女,194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容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兰兰(系修玉珍之女),女,197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容城县。
原告:邓兰兰,女,197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容城县。
被告:邓占良,男,196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容城县。
被告:邓素花,女,195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容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修玉珍、邓兰兰诉被告中邓占良、邓素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修玉珍、邓兰兰于2016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邓占良、邓素花的起诉。
本院认为,因双方已调解,原告修玉珍、邓兰兰申请撤回对被告邓占良、邓素花的起诉,是就自己的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修玉珍、邓兰兰撤回对被告邓占良、邓素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86元减半收取24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尚文玲
审判员 高卉君
审判员 沈鹏飞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郭星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