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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00382号

白普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8-03-19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382号白普杰,男,1989年7月11日出生,住所地南皮县××村,联系电话133××××7898。李亚青,男,住所地南皮县××村本院在执行白普杰申请李亚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白普杰书面申请本院延期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南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01766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春志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范金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