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合高新执字第00649号

安徽富邻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肥卓展道具设计制作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8-04-1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徽富邻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肥卓展道具设计制作有限公司,孙咏梅,孙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执字第00649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富邻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常永茂,董事长。

被执行人:合肥卓展道具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孙咏梅,总经理。

被执行人:孙咏梅,女,197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执行人:孙林,男,197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申请执行人安徽富邻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4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62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上述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6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唐 峻

审 判 员  尹 刚

代理

审判员  汪邦良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武国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