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执字第00649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富邻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常永茂,董事长。
被执行人:合肥卓展道具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孙咏梅,总经理。
被执行人:孙咏梅,女,197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执行人:孙林,男,197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申请执行人安徽富邻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4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62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上述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6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唐 峻
审 判 员 尹 刚
代理
审判员 汪邦良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武国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