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02民初1432号之二
原告:河北正道重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循环经济园区(冀衡大街西端北侧)。
法定代表人:张建会。
被告:河南天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保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正道重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天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16)冀1102民初143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河南天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现本案已经审理终结,故应对被告所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予以解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河南天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40万元的冻结。
审判员 单双虎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夏秋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