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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03执1486号之五

张巧玲、邢台汇利家电商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7-12-20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巧玲,邢台汇利家电商行,石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03执1486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张巧玲,女,汉族,1979年6月7日出生,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邢台汇利家电商行,汉族,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曹演庄中北世纪城,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0503723352149L。

法定代表人:石磊,该行经理。被执行人石磊,男,汉族,1956年5月10日出生,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张巧玲申请邢台汇利家电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503民初40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巧玲于2016-12-8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存款18567元,提取收入20000元,合计38567元,其中扣除应承担的执行费767元,申请人领取执行标的款37800元。并已经冻结被执行人石磊的银行存款账户。目前对被执行人执行的案件多起。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张巧玲撤回执行申请。

二、终结(2016)冀0503执14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廷恩

代理

审判员  田志刚

代理

审判员  杜宏亮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硕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