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6民初1345号原告陶某,男,199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1,女,成年,汉族。被告李某2(系李某1父亲),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与被告李某1、李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某于2016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陶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5元,减半收取153元,由原告陶某负担。
审判员 段海鲁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焦明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