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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湘民一初字第418号

肖秋梅与杨道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肖秋梅,杨道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湘民一初字第418号原告肖秋梅,女,1964年7月27日生,汉族,萍乡市人,住江西省。委托代理人李希权,萍乡市湘东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杨道峰,男,1984年10月13日生,汉族,萍乡市人,住江西省。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公司,住所地萍乡市建设东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70563741-5。负责人李卫。委托代理人曾丽萍,江西原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肖秋梅与被告杨道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秋梅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希权、被告杨道峰及人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曾丽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肖秋梅诉称:2015年5月4日,被告杨道峰驾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赣×××××号货车从湘东镇大江边村往安源区青山镇方向行驶,途经萍乡市湘东镇东环路段时,因车速较快,雨天路滑,致使车辆甩尾后超越道路中心实线驶入左侧道路与道路前方自右向左横过道路的原告肖秋梅相撞。经赣西医院诊断:1、脑外伤;2、左颞顶部、枕顶部撕脱性皮肤挫裂伤;3、颅底骨折;4、左多肋骨折;5、腰2-3左侧横突骨折等。原告住院治疗56天。2015年5月18日湘东交警大队以湘公交认字(2015)第11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杨道峰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湘东交警大队委托,江西吴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评定原告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150天。原告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已由被告杨道峰支付,但对原告的其他损失经交警调解无效,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134765.29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杨道峰辩称:已支付原告医疗费用31173.99元,该费用应在品除其承担的责任后余款予以退还。

被告人保公司辩称:同意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付,不足部分在商业险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但原告诉请标准过高,请求核减。不承担本案的鉴定费及诉讼费。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4日13时25分,被告杨道峰驾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赣×××××号变型拖拉机从湘东镇大江边村往安源区青山镇方向行驶,途经萍乡市湘东镇东环路路段时,因车速较快、雨天路滑,致使车辆甩尾后超越道路中心实线驶入左侧道路与道路前方自右向左横过道路的原告肖秋梅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赣西医院住院治疗56天,共花费医药费31173.99元(被告杨道峰已全部支付)。经诊断,原告肖秋梅的伤情为:1、脑外伤;2、左颞顶部、枕顶部撕脱性皮肤挫裂伤;3、颅底骨折;4、左多肋骨折;5、腰2-3左侧横突骨折等。2015年9月1日、11月18日经江西吴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评定为150天,花费鉴定费1200元。2015年5月18日萍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湘东大队作出湘公交认字(2015)第11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杨道峰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肖秋梅无责任。另查明,被告杨道峰是肇事车辆赣×××××号变型拖拉机的车主,2015年4月27日在被告人保公司为赣×××××号变型拖拉机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不计免赔30万元赔偿限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间均从2015年5月4日0时至2016年5月3日24时止。本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2006年原告一家四口因湘东区修建东环线其土地被征收,属失地农民,其现居住的湘东镇新垅村十二组属萍乡市城市总体规划区范围。原告肖秋梅母亲张淑南共生育六名子女。事故发生前原告在萍乡市久峰服饰有限公司工作,月平均工资19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原告身份证、户口簿、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赣西医院出院证明书、出院记录、江西吴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及发票、萍乡市规划局湘东分局出具的证明、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具的证明、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老关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萍乡市久峰服饰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及原告的陈述;被告杨道峰提供的驾驶证、赣×××××号变型拖拉机行驶证、保单、住院收费票据、用药清单及被告人保公司提供的投保单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系交通事故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萍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湘东大队作出湘公交认字(2015)第11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杨道峰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肖秋梅无责任,并无不妥,本院予以采纳。被告杨道峰违法驾车造成原告肖秋梅受伤,构成侵权,依法应承担其侵害他人健康权的责任。被告杨道峰驾驶的赣×××××号变型拖拉机在被告人保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不计免赔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本案所涉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告人保公司应对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各项损失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被告杨道峰承担。原告要求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其赔偿项目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支持;要求按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误工费的诉讼请求,因原告当庭陈述其受伤前月平均工资为1900元,故本院认可其月工资为1900元。

被告杨道峰辩称已支付原告医药费,品除其应承担的责任,多余款项应退还的答辩意见与法律、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杨道峰与被告人保公司达成扣除医药费20%的医保外用药的一致意见,属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采纳。参照江西省2015年度统计数据,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为:1、医药费31173.99元;2、残疾赔偿金53000元(26500元/年×20年×10%);3、误工费9500元(1900元/月÷30天×150天);4、护理费10062元(42746元/年÷365天×86天);5、住院伙食补助费1680元(56天×30元/天);6、营养费560元(56天×10元/天);7、被扶养人生活费707.2元(8486元/年×5年×10%÷6人);8、交通费300元(酌情认定);9、精神抚慰金3000元,以上共计109983.19元。由被告人保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损失86569.2元(含医疗费10000元,伤残赔偿金76569.2元),在不计免赔的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17179.19元,合计赔偿103748.39元,余款即医保外费用6234.8元(31173.99元×20%)由被告杨道峰赔偿,被告杨道峰已支付31173.99元,多支付的24939.19元在被告人保公司的理赔款中扣除并予以退还。本案经本院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六)项、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原告肖秋梅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各项损失共计109983.19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交强险中赔偿损失86569.2元,在第三者责任保险中赔偿17179.19元,合计103748.39元,限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余款6234.8元由被告杨道峰赔偿,被告杨道峰已支付31173.99元,多支付的24939.19元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公司的理赔款中扣除并予以退还。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96元,鉴定费1240元,合计4236元,由被告杨道峰负担3697元,原告肖秋梅负担53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的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义务人在本判决书规定的期限拒不履行其义务的,权利人可以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江雪珍

审 判 员 陈 征

审 判 员 冉秀婵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代

书记员 李景婷第6页共6页第5页共6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