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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康执字第750号

广东容桂律师事务所、朱武铃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广东容桂律师事务所,朱武铃

裁判文书全文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2)康执字第750号申请执行人广东容桂律师事务所,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文华路25号A。被执行人朱武铃,男,1967年11月1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本院在执行广东容桂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朱武铃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朱武铃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七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朱武铃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诗运

审 判 员  钟骏荣

代理

审判员  唐 劲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邱全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