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21执130-2号
申请执行人: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平,理事长。住所地:四川省旺苍县。
被执行人:周文琼,女,汉族,生于1963年1月15日,住四川省旺苍县。本院在执行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周文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车无房无存款,除已执行的3000元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6)川0821执13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洪敏
审 判 员 杨 智
代理
审判员 罗 蓉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侯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