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3286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振东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南环路东。法定代表人张云波,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市港鑫无缝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后三合村村东,注册号120112000020767。法定代表人刘庆祝,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振东涂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港鑫无缝钢管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天津市港鑫无缝钢管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南民三初字第156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薛士刚执行员 于宝林执行员 李承勋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谢荣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