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6执176号申请执行人王彩梅,女、汉族,1978年9月8日生。被执行人吴旗长征中学法定代表人刘月团,该校董事长住所地吴起县农机学校上洼证件号码74503313-0。本院在执行王彩梅与吴旗长征中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彩梅于2016年4月1日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4)吴起民初字第0032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由被执行人吴旗长征中学给付申请执行人王彩梅案件款35000元及利息,交纳案件受理费675元,公告费600元。2016年4月5日本院立案执行,制作了执行通知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吴旗长征中学给付申请执行人王彩梅案件款35000元及利息,交纳案件受理费675元,公告费600元,案件执行费4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彩梅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吴旗长征中学的财产状况及其法定代表人刘月团的下落,2016年6月16日申请执行人王彩梅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4)吴起民初字第003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穆建勋执行员 刘治瑞执行员 高登斌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郝凤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