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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3民初1035号

刘云凤与田世准、杨建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云凤,田世准,杨建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3民初1035号原告刘云凤,女,汉族,住庆云县。被告田世准,男,29岁,汉族,住庆云县。被告杨建喜,女,32岁,汉族,住庆云县。本院受理原告刘云凤诉被告田世准、杨建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协议并实际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云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德来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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