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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2执217号

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金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金苍,李国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2执217号申请执行人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任丘市。法定代表人刘学青,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李金苍,男,住所地任丘市。被执行人李国民,男,住所地任丘市。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李金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任丘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任民初字第3138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任丘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任民初字第3138号调解书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新水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