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2执217号申请执行人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任丘市。法定代表人刘学青,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李金苍,男,住所地任丘市。被执行人李国民,男,住所地任丘市。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李金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任丘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任民初字第3138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任丘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任民初字第3138号调解书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新水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