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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邢执字第153号

张风娟与贾国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10-17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风娟,贾国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邢执字第153号申请执行人张风娟,女,1987年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冷库街。被执行人贾国锋,男,1984年出生,汉族,住邢台县南石门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2012)邢民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中,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调查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暂无偿还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2012)邢民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路银书

审判员  霍秀清

审判员  霍小群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翟艳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