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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6执70号

赵志文、李占龙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志文,李占龙,李文奎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926执70号申请执行人赵志文,男,住所地范县。被执行人李占龙,男,住所地范县。被执行人李文奎,男,住所地范县。赵志文申请李占龙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范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范民初字第004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赵志文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有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建军

审判员  张福景

审判员  张道鹏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亚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