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81执1122号
申请执行人:毛子荣。
被执行人:蔡唯斌。毛子荣与蔡唯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作出的(2016)浙0881民初2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毛子荣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蔡唯斌归还借款本金180000元及利息108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蔡唯斌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毛子荣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蔡唯斌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881执112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荣辉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 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