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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05执00894号

康鼎申请执行贺美祥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8-15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康鼎,贺美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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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105执00894号申请执行人康鼎,男。被执行人贺美祥,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贺美祥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105执0089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举证证明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执行的,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彭云生

审 判 员  荣 丰

代理

审判员  云 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苑晓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