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105执00894号申请执行人康鼎,男。被执行人贺美祥,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贺美祥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105执0089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举证证明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执行的,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彭云生
审 判 员 荣 丰
代理
审判员 云 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苑晓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