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4民初2541号
原告:周凤英。
委托代理人:刘小松,江苏丁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伟华。
被告:陈萍。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南路389号。
负责人:林蔚,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明,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凤英与被告钱中旺、陈萍、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凤英于2016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凤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叶辉云二0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宋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