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大冶执字第00781号

肖唐生与王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7-02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肖唐生,王晶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执字第00781号申请执行人肖唐生。被执行人王晶。申请执行人肖唐生与被执行人王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50000元,未结标的额5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晶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王晶有履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笫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鄂大冶执字笫0078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裕春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风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