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执字第00781号申请执行人肖唐生。被执行人王晶。申请执行人肖唐生与被执行人王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50000元,未结标的额5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晶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王晶有履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笫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鄂大冶执字笫0078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裕春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风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