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3执871号
申请执行人:滕彦芹。
申请执行人:陈金龙。
申请执行人:陈金彪。
被执行人:陈洪江。
被执行人:成武县后陈楼窑厂。住所地:成武县永昌街道办事处后陈楼村。
法定代表人:陈庆库,厂长。本院在执行滕彦芹、陈金彪、陈金龙与陈洪江、成武县后陈楼窑厂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应履行债务7680元,被执行人正在服刑,暂时无法履行,本案需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成民初字第125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 飞
审判员 李国华
审判员 刘仰喜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海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