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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3执871号

滕彦芹、陈金龙等与陈洪江、成武县后陈楼窑厂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6-26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滕彦芹,陈金龙,陈金彪,陈洪江,成武县后陈楼窑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3执871号

申请执行人:滕彦芹。

申请执行人:陈金龙。

申请执行人:陈金彪。

被执行人:陈洪江。

被执行人:成武县后陈楼窑厂。住所地:成武县永昌街道办事处后陈楼村。

法定代表人:陈庆库,厂长。本院在执行滕彦芹、陈金彪、陈金龙与陈洪江、成武县后陈楼窑厂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应履行债务7680元,被执行人正在服刑,暂时无法履行,本案需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成民初字第125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 飞

审判员 李国华

审判员 刘仰喜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海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