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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21执18号

曾会申请执行廖文俊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曾会,廖文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21执18号申请人曾会,女,197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米易县。被申请人廖文俊,男,198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米易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米易民初字第70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除被执行人廖文俊自动履行20000.0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自愿向法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米易县人民法院(2014)米易民初字第7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自送后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天明执行员  郑从俊执行员  唐 川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梁大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