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21执18号申请人曾会,女,197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米易县。被申请人廖文俊,男,198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米易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米易民初字第70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除被执行人廖文俊自动履行20000.0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自愿向法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米易县人民法院(2014)米易民初字第7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自送后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天明执行员 郑从俊执行员 唐 川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梁大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