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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3民初2359号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福建省晋江联丰企业有限公司、福建省晋江市明发模具制造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3民初2359号原告,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被告,住所地晋江市。被告,住所地晋江市。被告,住所地泉州市泉港区。被告,住所地晋江市。被告,住晋江市。被告,住晋江市。被告,住泉州市宝珊花园。被告,住泉州市宝珊花园。被告,住泉州市鲤城区。被告,住泉州市鲤城区。

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告福建省晋江联丰企业有限公司、福建省晋江市明发模具制造有限公司、福建南光轻工有限公司、晋江市联丰进出口有限公司、陈为民、林幼婵、林鸿羽、许瑞珍、林秉贤、林舒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杨 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伍晓利 微信公众号“”